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8时至12时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自14时至17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四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不是因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五条 上班迟到在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在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