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公司的各专项管理规章,严格遵照公司的“基本方针”、“行动指南”、“经营方针”、“企业精神”,完成公司经营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
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 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于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中表扬20-50元;记功100-300元;记大功500-1000元;通令嘉奖500-1000元。
3.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表扬:
3.1.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上司交予的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1.2 热心本职工作,为其它员工表率者;
3.1.3 任劳任怨,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有具体成绩者;
3.1.4 节约运行成本,卓有成效者;
3.1.5 能自动维护公司信誉,制止他人有损公司形象、信誉者;
3.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功:
3.2.1 合理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3.2.2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减少损失者;
3.2.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3.2.4 管理卓有成效,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者;
3.2.5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者;
3.2.6 维护公司规章制度,敢于纠正严重失职行为和不正之风者;
3.2.7 遵守社会公德,良好风范被新闻媒体表扬者。
3.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3.3.1 遇有突发事故、灾难,奋不顾身抢险救灾等,为公司减少损害者;
3.3.2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3.3 全年营业业绩领先,能起公司同仁表率者;
3.3.4 维护国家、公司利益,被新闻媒体、国家机关表彰,影响较大者。
3.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令嘉奖:
3.4.1 积极工作,对公司营业业绩的增长有重大贡献者;
3.4.2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足以成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4.3 供职公司满*年,考核成绩优良,未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 处罚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警告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100元;记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200-300元;记大过一次并处扣“考核奖金”400-500元。
4.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4.1.1 违反公司着装规定者;
4.1.2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
4.1.3 妨害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者;
4.1.4 擅离职守者;
4.1.5 下载链接:http://pan.baidu.com/s/1w48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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