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差旅、招待管理制
公司员工差旅、招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需要,以达成公司经营目标,公司得调派员工出差。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 员工因公出差前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主管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确定。
(二) 出差期限在三个工作日以上者,可以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费,但需于返差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付款,如果没有在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于当月薪水中先予扣除,等报支后再进行核付。
(三) 出差期限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者,需于返差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向财务部报销差旅费用。
第三条 出差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 省内出差一日以内,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副总经理批准;出差时间在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二) 省外出差、副总经理出差一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一日),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乘坐公交车、火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有关凭单为证。